校内各单位: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6〕17号)和学校工作安排,现将学校清明节和劳动节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放假时间
1.清明节: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,共3天。4月1日(星期六)上班。
2. 劳动节:5月1日(星期一)放假,与周末连休。
二、各教学单位按照研究生院和教务处有关要求,做好各项教学工作安排。
三、校医院、后勤服务集团及各经营性单位,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,保证工作正常进行。
四、各单位要做好假期安全、防火检查等工作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,要按规定及时向学校总值班室报告并妥善处置。总值班室电话:85166316。
董事长办公室
2017年3月24日